
新湖南客戶端8月5日訊(通訊員 劉新華) “贈人玫瑰,手有余香”。在農村地區,誰家需要幫忙,鄰里親友都會過來義務幫工。但在幫助別人的過程中受了傷,由此產生的損失該誰來承擔?近日,東安縣人民法院審理一起義務幫工人受害責任糾紛案。
四原告親屬桑某甲與被告桑某乙系同村村民。2020年3月15日,桑某乙邀請桑某甲及同村十二名村民一起幫忙拆除老家舊房屋,桑某乙不支付桑某甲等幫工人的工資報酬,僅按當地農村習俗提供伙食。當日中午12時左右,桑某甲在用鋤頭拆除房屋二樓垛子時,因房屋一樓與二樓之間的雨棚突然坍塌,桑某甲及另外三名幫工人摔下致傷,其中桑某甲被送至永州市中心醫院搶救治療,后因搶救無效死亡。四原告作為受害人桑某甲的法定繼承人,特向法院起訴要求被告桑某乙賠償經濟損失。
法院經審理認為:本案四原告之親屬桑某甲受被告桑某乙的邀請拆房,無償為被告桑某乙提供幫工勞務,雙方之間形成義務幫工關系。四原告之親屬桑某甲在幫工過程中受傷致死,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三條:“幫工人因幫工活動遭受人身損害的,被幫工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被幫工人明確拒絕幫工的,不承擔賠償責任;但可以在受益范圍內予以適當補償”的規定,被告桑某乙作為被幫工人,應對幫工人桑某甲因幫工活動遭受人身損害,承擔賠償責任。雖然桑某甲幫助他人的行為值得鼓勵,但其作為完成民事行為能力人,也具有一定的相關作業經驗,更應當預見拆房每個環節存在的危險。其對自身安全存在極大的疏忽,未盡到合理的注意義務,該過失有別于常人的一般過失,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適用民法通則第一百零六條第三款規定確定賠償義務人的賠償責任時,受害人有重大過失的,可以減輕賠償義務人的賠償責任”之規定,綜合本案的具體情況,法院認定被告桑某乙對受害人桑某甲的損失承擔65%的賠償責任,受害人桑某甲自行承擔35%的責任。故法院依法判決被告桑某乙賠償四原告醫療費、護理費、死亡賠償金、喪葬費、精神撫慰金等各項經濟損失共計185,896.32元。
責編:唐玨嬋
來源:東安縣融媒體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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